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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关关于舟山佰爱家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1〕5号)

2021-11-05 16:2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舟山佰爱家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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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舟关缉违字〔2021〕5号

当事人:舟山佰爱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子凡 海关编码:3309941169                      

地 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三江口                      

2020年7月18日,当事人舟山佰爱家食品有限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擅自将C290420A0067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剩余冻章鱼1800千克用于C290420A0113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生产,所制成品于同年7月28日在C290420A0113号手册项下报关出口。

2020年9月13日,当事人舟山佰爱家食品有限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擅自将C290420A0113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剩余冻章鱼1800千克用于C290420A0154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生产,所制成品于同年10月16日在C290420A0154号手册项下报关出口。

经舟山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0010.59元,涉税人民币15686.16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料跟踪单;保税核注清单;情况说明;舟山海关稽查科移交材料;公司相关登记资料;查问笔录;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原料结转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舟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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