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17号),涉及南昌纯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17号)
南昌纯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永锦,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舒润路168号紫云府二期6栋1单元1-3103 ,联系电话:1366220XXXX;
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南昌纯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EQ35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668203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0450705999)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项下第一至三项货物挖掘机、第四项货物滑轮组,实际为旧品,货物属性未申报为旧品。当事人南昌纯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深圳湾海关案件/线索移交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企业解释报告、查问笔录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项、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