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1-11-05 09:50: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转作风、树形象、强监管、严执法、争一流”工作思路,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结合,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陕西信天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7号的陕西信天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汽车销售展厅内比亚迪车汉DM车前摆放一块规格为“60cm×80cm”内容为“BYD 汉DM 汉为观止 连续月销量破万,中国中大型新能源车遥遥领先……”等字样的KT展板,但未能提供上述宣传数据的依据。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时同样按展板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其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将展板撤掉消除影响,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130000元整。‍

二、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工商业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1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灞桥区堡子村转盘南侧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半坡国际广场物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半坡国际广场物业部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时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调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时享受了5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政策,但在向其下游企业陕西圣安实业有限公司、国美半坡国际广场店、西安科思清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一般工商业用户提供转供电时,未能严格执行陕西省发改委5批次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要求,擅自按照自行制定的电价标准向三家企业结算电费,违法截留了本应是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享受的电费降价部分。

当事人向三家企业收取电费的价格构成为“政府定价电费加公摊及电损电费之和”,当事人为三家企业分别安装有独立电表,但公摊部位未安装电表且转供电损耗电量无法准确核算。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依照发改委五批次电价降价比例结合当事人实际执行电价计算违法所得。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别违法多收陕西圣安、国美半坡店、西安科思电费494569.24元、164701.07元、116736.26元,合计违法所得776006.57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越权限制定电价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了违法多收电费的清退工作并取得了下游公司的谅解,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终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776006.57元0.5倍的罚款人民币388003.29元。‍

三、西安市灞桥区好来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2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经营酒类的西安市灞桥区好来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汾酒系列产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调查并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该商店销售的89箱货值金额24万余元的汾酒系列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因案情重大,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召开辖区案件联席会议,联合公安灞桥分局对灞桥区好来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安排部署,经过半个月的摸排,2021年8月19日对上线供货商陈某义销售假冒汾酒系列产品的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汾酒系列产品五大类,涉及中、高、低端汾酒共计215箱,货值金额46万余元,未发现制酒设备及包装包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汾酒产品。当事人陈某义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所经营的假冒汾酒系列产品没有任何手续,是从山西临汾某处购进。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的相关工作要求,此案已移交至公安灞桥分局立案侦查。‍

四、西安市铭轩宝玉石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23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转交线索关于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缺少技术标准GB/T16553-2017规定的红外光谱仪、紫外光谱仪两种检测设备,不能出具翡翠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出具翡翠鉴定证书2645件,其中鉴定结果为“处理”的鉴定证书233件、“A货”的鉴定证书2412件,鉴定费2.5元/件。2021年6月2日,上述两个翡翠挂件经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陕西省宝玉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进行了仲裁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为:“翡翠(处理)挂件”、“漂白、充填处理”。该鉴定结论与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证书结果不同。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对上述翡翠鉴定证书进行召回,共召回81件,大部分未召回,导致大部分已出具鉴定证书的翡翠无法复核。

从2021年3月开始,为了让消费者更相信自己出具鉴定证书的权威性,该公司印制鉴定证书1箱(十包,共18000张),印刷费360元。该鉴定证书上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权威认证”字样。实际上,除了该公司持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部门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无任何合作关系,其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未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截至检查时,该公司已使用该鉴定证书7216张,剩余10784张鉴定证书未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述涉案鉴定证书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缺少技术标准GB/T16553-2017规定的红外光谱仪、紫外光谱仪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出具的翡翠鉴定证书部分结果存在错误、大部分无法复核,其出具的上述翡翠鉴定证书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鉴定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之规定。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该公司出具鉴定证书上印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权威认证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广告发布行为,处罚款1440.00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31440元整。‍

五、西安市长安区杨霜月家纺用品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厂家举报。发现西安市长安区杨霜月家纺用品经销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圣夫岛”牌家纺用品,现场查扣“圣夫岛”牌家纺用品99套(件)。经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圣夫岛”侵犯他人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家纺用品不是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查,有人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市场内进行送货,没有留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联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侵犯“圣夫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用品都是在此人处进的货, 共进了“圣夫岛”家纺用品102套(件),当事人尚未出售的“圣夫岛”家纺用品99套(件)货值金额12426元;当事人已销售的“圣夫岛”家纺用品3套(件)合计金额197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1262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管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圣夫岛”牌家纺用品99套(件);

3、给予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1日,西安市周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按照政府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收取电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已知国家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情况下,依旧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降低电价,致使一般工商业用户多付电价款共计9811.7元,违法所得合计9811.7元。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清退多收价款之情形,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最终决定对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800元整。‍(来源:西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燕京啤酒冬奥品牌高铁专列发车

  • 山东健康肉品牌发布会暨产品推介会在 ...

  • 河北省清河县:“羊绒之都”

  • 向盐碱地要收成!年出栏67万头山东 ...

  • 寻找黑叶猴的“金娃娃”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