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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海关发布对广元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3 17:15: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莲塘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9号),涉及广元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29号

广元斯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晓曲,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广元经开区袁家坝工业园标准化厂房A区,联系电话:1840753XXXX;

2021年9月9日,当事人委托粤ZYZ43港车持53542021054005906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太空袋一批。经查验,报关单申报货物未见出口。另外发现以下未申报货物:1、肉丸(1602509000),1185千克;2、虾干(1605210000),734千克;3、鱼干(0305599000),1034千克;4、饺子(1902200000),1702千克;5、美发用品(3305100000),152千克;6、精油(3301909090),237千克;7、冻鸭(0207420000),565千克;8、冻鸡(0207120000),549千克;9、豆腐(2106909090),2057千克;10、塑料扶手箱(3926909090),403千克;11,美发椅(9402900000),178千克;12、鱿鱼干(1605540000),756千克。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照片、当事人陈述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货物价格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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