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淄博钰晨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号
当事人:淄博钰晨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367742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刘家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钊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淄博钰晨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刘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没收查封的食品;
3.并处罚款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