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绍兴海关关于诸暨豪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橄榄球侵犯FRANKLIN商标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知字〔2021〕0013号)。
绍兴海关关于诸暨豪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橄榄球侵犯FRANKLIN商标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知字〔2021〕0013号)
当事人名称:诸暨豪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330681MA2JUAJQ2R
法定代表人:陶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588号二幢一〇二号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一批橄榄球(报关单号:296220210000001525)。经查,该批货物中含有标有近似“FRANKLIN”商标的橄榄球2130个,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合法取得证明。商标权利人弗兰克林体育运动用品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RANKLIN”(备案号:T2021-103173)商标权,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并提供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橄榄球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FRANKLIN”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694.34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近似“FRANKLIN”商标的橄榄球213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