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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冰冰酱餐饮服务店雇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制售案

2021-10-21 12:0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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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冰冰酱餐饮服务店雇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制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6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冰冰酱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86B2XB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824

联系电话:186******8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4-13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舟帆、朱如喜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现场有内1名工作人员姚博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健康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拍照记录。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冰冰酱餐饮服务店从业人员姚博洋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姚博洋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2. 2021年8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姚博洋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3. 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情况;

4. 2021年8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姚博洋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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