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绵阳市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5日,接自然人刘某举报,称当事人在绵阳某酒店会议室从事传销活动。绵阳市局当即展开调查,初步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初至案发,其董事长黄某带领陈某某、潘某某、邓某某等人流窜至绵阳,并以绵阳为中心点,向成都、宜宾、遂宁、眉山等周边市县发展,以“两性大健康、家庭和谐、财富论坛”的名义,采取团队计酬模式大肆拉拢绵阳等地的中老年人加入公司成为代理商,并通过不同等级代理商层层发展下线(代理商分为区代、市代、省代、总代、合伙人等五个级别,成为代理后还可以继续招募人员,并从不同级别中获利),形成庞大销售网络。当事人在营销中,宣讲其公司经营的食品“牡蛎肽”压片糖果具有强肝解毒、提高免疫力、健脾养胃、生精固肾,改善男性性功能等治疗疾病作用,销售价168.00元/盒。
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3日,绵阳市局先后分3批次委托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牡蛎肽”压片糖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的三批次样品均检测出含有他达那非(药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因案情重大,绵阳局当即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并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和“办案联动”工作机制,多次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商讨案情。经综合研判,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迅速查明案情,制止违法行为扩散,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绵阳市局于2021年7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主要成员采取侦控措施,迅速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2021年8月15日至27日,绵阳市局专案组人员与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办案民警一同,先后奔赴四川宜宾、广东深圳、海南海口、广西南宁、广西崇左等地,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展开了集中统一搜查和抓捕行动,一举查扣尚未销售的涉案“牡蛎肽”压片糖果近20万盒,货值金额近3000万元,冻结涉案资金1000万元,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以传销模式并利用虚假手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绵阳市局已将该案移送绵阳市公安局处理。 2021年7月26日,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正式立案侦查,绵阳市局专案组人员全面参与和配合案件调查,并对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其他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调查。
二、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鄢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日22日,安州区局联合安州区公安分局对位于安州区秀水镇某销售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极品伟哥、肾黄金、硬到底、延时王等16个品种的食品,鉴于当事人鄢某某现场无法提供部分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2021年6月24日,安州区局对当事人所售产品中的两种疑似存在质量问题且数量到达检测要求的食品(“肾黄金”、“极品伟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上述两种食品中均含有药品西地那非,安州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送达至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含有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均系网络购买,购买时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进一步核实销售数量。
处理结果:当事人鄢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安州区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安州区公安分局处理。
三、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梓潼县某保健品店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8日,梓潼县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检查时,发现梓潼县某保健品店内货架摆放有已开封的金源盛生物虫草伟哥1盒,盒内有4小盒虫草伟哥,该产品盒子内、外包装标识有“兼具西药特点,药效长”、“有明显的增强体质、调节体能和提高免疫力之功效”等信息;有5盒硬中硬,该产品盒子外包装标识有“19800mgx10粒”、“[适用人群]补肾填精、活血通脉。适用于腰膝酸软、体困乏力、脱发、阳痿早泄、性功能低下、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增生、夜尿频多、尿无力、尿不尽、阴茎短小、性欲减退等”、“[生产商]西藏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有1盒速勃·延时王(延时生精)、1盒速勃·延时王(一次性180分钟),上诉2盒产品的盒子外均标识有“9800mgx10粒”、“[适用人群]阳痿、早泄、生殖器短小、中来年体弱阴虚、性欲减退、千里香、尿频、尿多、尿急、四肢无力、头昏耳鸣”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样品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梓潼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梓潼县公安局处理。
四、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13日,涪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库房、货架摆放混乱;菜筐内青椒部分腐烂、生虫;一瓶红色食品原料,无标识标签,瓶身、瓶盖有大量污渍霉斑。另发现1瓶望红牌甜面酱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但瓶盖处未见生产日期;18袋望红牌麻辣蒸肉米粉、1瓶顶好牌芝麻调味酱、1瓶顶好牌花生调味酱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18袋麻辣蒸肉米粉、1瓶芝麻调味酱、1瓶花生调味酱、1瓶甜面酱、1瓶红色食品原料(无标识标签)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顶好牌芝麻调味酱、花生调味酱和望红牌麻辣蒸肉米粉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采购票据,无法说明采购时间和价格,因此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使用食品安全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的相关规定,加之案涉顶好牌芝麻调味酱、花生调味酱已拆封并使用了一半,视为当事人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了购买案涉望红牌甜面酱同批次产品的购买单据,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1瓶望红牌甜面酱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但瓶盖处未见生产日期系存放不当日期抹除,其生产日期实为2020年10月28日,予以采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的无标识标签、瓶身有大量污渍霉斑的红色食品原料实为红曲粉,用于猪嘴尖肉上色,系食品添加剂,系从业人员将袋装红曲粉拆封后倒入涉案塑料瓶中,以方便取用,但涉案塑料瓶长期未清洗,滋生大量污渍霉斑。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00元。
五、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江油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近期,江油市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油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添加剂库房内存放的“江大”牌柠檬粉末香精1罐、“坤王”牌辣椒油树脂4桶已超过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本案所涉“江大”牌柠檬粉末香精标示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3日,保质期2年,系当事人于2019年用于生产“柠檬鸡爪”时调试产品口味,后因口味不适,未继续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本案所涉“坤王”牌辣椒油树脂4桶(1桶已开封,使用约1KG),标示净含量5KG/桶,生产日期2020年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130元/KG。2021年2月21日保质期满后,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坤王”牌辣椒油树脂约1KG,生产产品“丫丫队长”牌(散装香辣味)7件、“辣小美”牌风干肉(香辣味)20件,并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48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油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江大”牌柠檬粉末香精1罐、“坤王”牌辣椒油树脂4桶;2.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3.处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860元。
六、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创分局查办的绵阳科创区某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6月4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创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正在熬制火锅油,后厨有炒制底料工具、过滤回收油工具及刚过滤出来的油,当事人疑似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火锅底料。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本案当事人自2021年1月开始,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油进行过滤回收,加水熬制后,作为食品原料加入新油、辣子、香料、豆瓣等一起重新炒制成火锅底料,并以20元每锅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月销售额为3-4万元(含菜品、酒水)。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 ) 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创分局将案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处理。 2021年6月11日,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负责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七、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气瓶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检验检测案
案情介绍:近期,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所检气瓶存在重大隐患。三台县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展开调查,查明当事人为一家提供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和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服务的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取得核准项目代码为PD5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21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聘请无资质的人员(李某某、习某某)对所有来检车载天然气气瓶进行检验与评估,其出具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上“检验员”等签字处由当事人文员曾某某通过电脑复制、粘贴原检验员蒋某、工程师黄某某签名。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没有合法检验员的情况下,聘请无资质的人员从事车载天然气气瓶的检验检测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气瓶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检验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三台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处罚款5000元,上述罚款合计55000元。
八、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市涪城区某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7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绵阳市涪城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内前台及进门处摆放印有周某老师为高级教师的宣传单,该宣传单还印有某某教育、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金牌教师周某,十七年数学执教经验小初数学高级教师等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本案当事人宣传单上印制的周某老师为该公司聘用人员,该老师目前一直在考高级教师资格证,但还未取得。2021年7月19日,涪城区局对本案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用语 “高级教师”的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任何材料。因本案所涉宣传单广告费及数量是由前期已离职负责人安排的,无法核算广告费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周姓老师未取得高级教师职称的情况下宣传其为有十七年数学执教经验小初数学高级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宣传,并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省三台县某农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转供电中涉嫌违规加价案
案情介绍: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执法人员前期摸排的线索,于2021年1月15日对当事人四川省三台县某农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转供电中涉嫌违规加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拥有一般工商业专变电力户口一个,为其市场内商户、周边商户进行转供电,当事人的市场公共用电、物业用电、办公用电等未与转供电分别计量。当事人在转供电中违反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转供电环节中计算线损率最高不能超过6%的规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多收取电费合计130785.1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执行国家转供电政策收费,没有清退多收取的费用,也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同步降低(或降低到位)转供电费,在收取转供电费时超出了“线损率最高不能超过6%”的规定(应视为在转供电中加收了其他费用),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转供电中违规加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退多收款项130785.1元,并作出处罚款200000的行政处罚。(来源: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