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皇岗海关关于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8 12:44: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5号】。

163452597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5号】

当事人: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海林,海关编码:4404960A4L

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湖滨路1919号12栋1104房。

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持530120211010087264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装饰画17幅,雕像摆件3件,总价为人民币7.05万元,捆绑1100389193129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DS1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油画27幅,雕塑3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上述货物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7.56万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8.6265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 ...

  • 吉林省敦化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建筑装饰 ...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 ...

  • 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广 ...

  • 浙江省武义县牵头制定《中医药-铁皮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