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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宁远少武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8 12:44: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关于宁远少武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货检决字〔2021〕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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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货检决字〔2021〕0026号)

宁远少武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少武,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社区九嶷中路265号,联系电话:15999514958;

2021年9月25日,宁远少武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旺浩裕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焗油膏4820千克。报关单号491120210111502514,柜号TCNU4741310。10月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查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实际为3305900000。另有护肤品165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行为影响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1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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