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4日,合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韵德林服装店销售侵权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处字[2021]17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韵德林服装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2MA2REH8338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误导公众,损害了“斐乐FILA”、“始祖鸟”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