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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4号】

2021-10-13 16:43: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关于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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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4号】

当事人: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海林,海关编码:4404960A4L

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湖滨路1919号12栋1104房。

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珠海贝栎慷贸易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159448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教习头(带毛发)1130千克,商品编号:9023001000,总价12430美元,捆绑110038827060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一车一单,由粤ZET3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动物毛发(非人发)制假发原料1130千克,商品编号:6703000000,总价为949200元人民币(鉴定价)。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3.68801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微信截图、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的补充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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