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东莞市中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10号
东莞市中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浩昌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泰发路九巷13号201室 ,联系电话:139******** 。
2021年9月29日,东莞市中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DB35港持载货清单(编 号:5100518996982)以跨境电商的方式经深圳湾口岸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申报但实际未出口货物:仿首饰920千克,纽扣788.1千克;另发现实际出口但未申报货物:肉饼150千克,牛肉丸120千克,鱼丸280千克,墨鱼丸266千克,腊肠360千克,鲤鱼饲料525千克。当事人未申报货物应报检未报检。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78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