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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桂茂广告)

2021-10-13 12:09: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桂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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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桂茂广告)

南宁市桂茂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分局调查的你公司冒用杜敏身份信息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许可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委托杨素英向本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南宁市桂茂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南宁市桂茂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杜敏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2015年3月17日经我分局核准准予设立登记。2021年7月20日,杜敏实名投诉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中“杜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05月12日至2028年05月12日)的居民身份证已遗失,杜敏于2015年01月23日在广州市公安局石围塘派出所补办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15年01月23日至2035年01月23日),使用至今。

经我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调查期间,你公司、你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朱亚东、你公司监事梁桥飞没有按规定期限到本分局协助调查。委托代理人杨素英于2021年8月24日到我分局接受询问调查,证实其接受畅力会计公司黄姓负责人提供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代为办理设立登记业务,不认识投诉人杜敏。

综上所述,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杜敏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设立登记,侵犯了杜敏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2015年3月17日对南宁市桂茂广告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宁俐、王源        联系电话:0771-3394109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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