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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0-11 11:0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动员执法力量,聚焦重点商品、行业、区域,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动,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及药残超标的畜产品和水产品;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八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截止到目前,辽宁省共查处相关案件238件,结案169件。初步实现了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的目标,进一步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得到提升。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从上述案件中整理出第一批9个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案例1

抚顺市新抚区某鲜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含有瘦肉精牛肉案

案情:抚顺市市场监管部门查明当事人2021年4月23日从昌图县村民陈某某(其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购进活牛,没有索取该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后委托某屠宰点进行屠宰,在屠宰过程中也未进行肉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至案发时,该批235公斤牛肉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7155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已流入市场销售环节的该批牛肉进行委托检验,结论为克伦特罗(实测值为1.97ug/kg)项目不合格。

处理结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并含有瘦肉精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1年8月,抚顺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155万元,罚款34.31万元。

案件启示:牛肉的上市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含有瘦肉精的牛肉的行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涉嫌构成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根溯源。

案例2

辽阳市白塔区某妇儿用品购物中心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案情: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从外地购进12盒标识为“HALE AIR BATTLE”的玩具枪,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其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玩具枪的进货查验资料和强制性认证证书。案发时已销售11盒,涉案玩具货值金额348元。

处理结论: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玩具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塑胶玩具,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辽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元,并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为了更好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儿童玩具,应在取得证书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案例3

朝阳县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为案

案情:2021年2月7日,朝阳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朝阳县某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充装间内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该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标记定期检验标志。经查,当事人既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又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液化石油气钢瓶。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朝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4万元。

案件启示:特种设备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近年来,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容易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少数经营者为眼前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执法力度,尽全力保障经营者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广大经营者也要强化安全主体意识,在生产经营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4

大连普兰店区某超市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2021年1月20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普兰店区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牛栏山”牌42゜白酒共88箱(1056瓶)。经查,该批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自述系其他经销商上门推销库存货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案发时尚未销售,案值金额8976元。

处理结论: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13464元,并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56瓶。

案件启示:随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整体状况不断向好。但在农村地区,经营者文化程度低,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个别不法商贩利用农村地区消费群体维权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的现状,制假售假,实现违法牟利目的。在本案中,经营者就是贪图便宜,听信推销者商店倒闭、处理积压商品的说法,未索要任何手续就购进了这批假冒白酒,因而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坚决堵住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维护农村弱势群体食品消费安全,筑牢农村食品监管安全防线。

案例5

沈阳市某电视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案情:当事人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沈阳市某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某电台专题栏目中投放“真元剂”保健食品广告。自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该广告通过广播电台共播放54条。广告中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处理结论:当事人发布“真元剂”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7月28日,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共2万元(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涉及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的所谓“神医”“神药”广告乱象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

案例6

抚顺市王某某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当事人王某某分两次从个人手中购进标称3M9002型号口罩2570个,货款合计39610元。除200只口罩自用外,其余2370只口罩分别在抚顺市东洲区某药房和抚顺市新抚区某药房两家药房内销售,零售价每只19.8元,销售合计46926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3M牌口罩,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正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正规供货发票等相关进货证明。

处理结论:当事人从无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买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标称3M牌的口罩,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抚顺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5万元(对给当事人供货的高某某等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执法机构一刻也不能放松的重要工作,对所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商品严格监管,是关系到我国疫情防控工作成败的重要一环。药房是销售防疫药品和器械的主要经营场所,在疫情防控大局面前,更应自觉守法经营,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履行好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少数经营者借疫情之机,以谋利为目的,无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从事不符合标准的疫情防控商品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类行为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7

锦州市李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羊肉案

案情:2021年2月26日,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线索,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明,当事人李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在锦州市太和区两个村庄的农户家中购买两只雄性活羊,并私自屠宰。次日,李某某将未经相关部门检疫的羊肉共65斤运到锦州市某牛羊肉档口,至案发时,该批羊肉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500元。

处理结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元。

案件启示: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且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但是此类案件的加工环节成本低、技术要求低,相对隐蔽也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重视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依法查处,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保护饭桌上的安全。

案例8

阜新市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在阜新市某加油站检查时,对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的8把加油枪现场进行检定,检定示值误差在1.35%至2.07%之间,均超出国家规定的±0.3%的误差范围,示值误差均不合格。经生产厂家鉴定,8块加油机主板芯片均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处理结论:阜新市某加油站故意改动加油机计量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有关规定。2021年3月,阜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没收加油机4台,并处罚没款合计130.76万元。

案件启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修改计量控制主板实施加油机作弊案件,因其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非常大。使用修改计量控制主板的加油机,加油站可以很方便进行加油机作弊,而一旦遇到执法检查,加油站又可以运用断电复位原理,使加油机的计量恢复正常。加油机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强检计量器具,加油机的准确与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案性质恶劣,作案手段狡诈,且当事人是故意行为,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顶格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9

铁岭市任某某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任某某与某电视台签订了“枫古活”药品广告合同,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该电视台公共频道为任某某发布了包含“以健康讲座形式并利用专家、学者名义、患者的形象变相发布”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广告费0.4万元。

处理结论:任某某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铁岭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0.8万元(广告发布者已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广告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广告发布等经营行为,发布药品广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各级各类媒体也有义务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对那些利用专家、学者名义、患者的形象发布广告的药品广告学会识别,避免上当受骗。监管部门更是要从源头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管,防止违法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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