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妆罚〔2021〕5号,涉及新疆康富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妆罚〔2021〕5号
| 新疆康富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 新疆康富莱贸易有限公司 | 91650102MA78AGKTX7 | 艾**** |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桃仁养发营养膏”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2、没收违法所得230000元。 | 主动履行 (未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新)药监妆罚〔2021〕5号新疆康富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