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深圳邮局海关对深圳市丰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10-09 18:00: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邮局海关对深圳市丰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邮关知字﹝2021﹞282号

1633768327(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知字﹝2021﹞282号

当事人:深圳市丰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街29号1983创意小镇A1栋A301

法定代表人:詹雄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HFH3Q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提运单号5100579285349)。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5双、“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37双、“PUMA及图形”商标的衣服98件、“FILA”商标的套装97套、“ROLEX”商标的手表3块、“Supreme标识”的背包8个(以下称上述货物)。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耐克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PUMA及图形”“FILA”“ROLEX”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章节四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Supreme标识”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本案案值共计人民币19355元。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物证、权利人书面申请、当事人承认侵权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第七十四期 范宝华:匠心铸造峰华 ...

  • 安徽黄山:云海与佛光共同勾勒出精美 ...

  • 云海仙境 金山岭长城将迎来最美赏秋 ...

  • 直击后厨 护航食安!青岛市市南区市 ...

  •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共建高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