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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04号

2021-10-09 18:00: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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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04号

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华宁路滨江花园三栋106,联系电话:15728595021 

2021年09月24日,当事人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C38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62362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21720210671404336)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出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2021年09月2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申报为洗手 液(商品编码:3402900090),实际为酒精消毒液(商品编码:3808940090),应报检,当事人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未报检,被查获。当事人深圳市琪琪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 )记录表》、《深圳湾海关案件/线索移交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情况记录表》、相片、企业解释报告、查问笔录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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