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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海关关于金宝通智能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2号)

2021-10-09 18:00: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布吉海关关于金宝通智能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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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2号)

金宝通智能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婉琳,海关编码:403140Q6Q。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康桥路88号粤垦广宇工业区1#厂房、2#厂房一楼、二楼B区、三楼、四楼、五楼B区。

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持报关单530120211010236052,以进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气开关、继电器等货物一批。2021年5月24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目的地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6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7项货物已使用,造成海关无法实施目的地查验,涉及电气开关、继电器等六项货物941.41千克,货值人民币185900元。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报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2021年09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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