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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海关关于深圳市明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5号)

2021-10-09 18:00: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莲塘海关关于深圳市明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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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5号)

深圳市明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丽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中路6009号绿景广场C座25层25J

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持1100389366042号进境载货清单及535420211540021229/535420211540021230号报关单,委托粤ZYX47港车,经莲塘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货物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莲塘海关。该车货物进境时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车辆及货物未靠台查验直接驶离海关监管场所,且货物入境后20天内当事人亦未按规定向莲塘海关申请目的地查验。报关单535420211540021229项下第5项货物“机油冷却器”(1台)、第16项货物“热交换器”(1台),报关单535420211540021230项下第7项货物“热交换器”(1台)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未报经海关检验已于2021年6月28日将上述货物擅自销售。上述行为已违反法定检验商品进口的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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