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莲塘海关关于深圳市金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24号)
深圳市金大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赖燕兰;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 然劲松大厦18A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持532020211200195247号报关单,由粤ZYL89港车承载,捆绑 1100258876598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从莲塘海关申报进口插座等货物一批。该报关单项 下第一项、第二项商品均为“插座”,数量共4992个共16.7千克,总价3618.34美元(折合人民 币23249.64元),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该报关单所申请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莲塘海关 ,经审核命中目的地事中检查指令,当事人在该批货物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前未向口岸海关 申请检验并已将该批货物销售。上述行为已违反进口商品检验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