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五河县杨康餐饮有限公司等96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受送达人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受送达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限受送达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罚告〔2021〕51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受送达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受送达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受送达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乔飞 孙艳
联系电话:0552-5025423
附件: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