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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批)

2021-09-30 15:4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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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批)。具体信息如下:

招远市王记豆腐脑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王记豆腐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顺达烟酒批发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顺达烟酒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可口可乐的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栾某仁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栾某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欣扬”牌香酥煎饼的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溪河私房菜馆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溪河私房菜馆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6日前改正。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雪山粮油门市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8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雪山粮油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米多香稻花香米的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江华超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2021年7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江花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吧吧香炸鸡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吧吧香炸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艳萍油条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艳萍油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德发饼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德发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8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红金面食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红金面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汇鲜食品超市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汇鲜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浅喜火锅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浅喜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恒之阳全羊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恒之阳全羊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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