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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关于惠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21〕0017号

2021-09-30 15:34: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惠州海关发布关于惠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21〕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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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21〕0017号

当事人:惠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其 海关编码:4413960559

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御和东路矮岭段

当事人自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实施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期间,存在进口粒面 剖层整张牛皮/头层牛皮家俱革、美洲白蜡木木方、黑核桃木木方/美国榆木木方等货物的完税价格申报不实,漏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部分运杂费及保费,涉及报关单57票 ,漏报的运杂费及保费共计人民币4.22674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69820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稽查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专 项审计报告、计税表、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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