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21年9月2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配制使用劣药被行政处罚。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4月26日配制的硫酸镁口服溶液(批号20210426),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1年版》抽样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配制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汉江药罚〔2021〕2号 | 配制、使用劣药案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严想元 | 12429006421530579D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4月26日配制的硫酸镁口服溶液(批号20210426),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1年版》抽样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配制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 主动履行 2021年9月23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