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甘肃省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陇南印象陇之南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红酒杯、菜碟)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陇市监罚〔 202 1 〕 6 -19 号 |
案件名称 | 陇南印象陇之南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饮具( 红酒杯、菜碟 )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陇南印象陇之南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202MA71TL1E7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路萍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06月23日,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陇南印象陇之南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的自消餐饮具红酒杯、菜碟进行了监督抽检, 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已构成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 饮 具 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及时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终止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一)、( 五 )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 该 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 的自消餐饮具是首次抽检不合格,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 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1 年 0 9 月 2 3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