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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

2021-09-30 10:12: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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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9日,(新)药监械罚〔2021〕10号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的行政处罚信息(新)药监械罚〔2021〕10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械罚〔2021〕10号

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限公司

91653130MA78QKFAOY

丁**

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

(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6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而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新)药监械罚〔2021〕10号巴楚县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pdf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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