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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1-09-30 10: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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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东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从事糖果生产经营活动案

根据举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销售冒用“揭西县新百味食品厂”厂名、厂址的“京特梅好幸福”糖果,并生产冒用“日照益美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观音送子蟹味爪子仁”等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1年8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及包装材料,并处罚没款共计7.0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涉案产品是典型的农村市场“山寨”食品,侵犯了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铁拳”行动打击的重点领域。东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山寨”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二、烟台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等项目费用案

根据举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多收电费12271.91元;在正常收取住户电梯使用费的情况下,向装修住户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共计68976元;强制服务并收取住户燃气保险费共计4210元;在已经办理施工证并收取施工证费的基础上又向装修施工人员收取门禁使用费共计3020元。当事人合计多收费88477.91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退款手续,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8.85万元。

物业收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广大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合法收取物业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巧立名目重复收取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严查乱收费、收费未按标准执行、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龙辰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橡皮泥案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威海海关共同开展进口儿童用品专项抽查行动,执法人员对威海龙辰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橡皮泥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橡皮泥经检验不符合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不合格批次橡皮泥是当事人2019年6月16日从韩国购进,涉案货值为33960元,获违法所得21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8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橡皮泥74盒,并处罚没款合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的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敏感度和社会关注度较高。当事人作为儿童玩具的进口商,在进口、销售的各个环节,不仅应关注其进口来源、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还应审查其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进口的商品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日照市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戴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大白兔奶糖”案

日照市莒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戴某某利用农村租来的民房,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生产标识为“大白兔奶糖”的食品。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奶糖冒用大白兔奶糖注册商标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及许可信息,共生产150kg,货值金额6000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大白兔奶糖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4月,日照市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大白兔奶糖”150kg,包装纸1kg,没收专用生产设备2台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侵权假冒“山寨”食品生产销售“阵地”转移到偏远农村市场,执法查处难度较大。本案造假窝点及时查处,扼住了制假售假源头,在涉案产品没有流入市场时就坚决查处,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了危害后果,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淄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案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外地移送违法线索,对淄博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库存两批次涉案茅台镇小瓶酒产品共124箱。经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与贵州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的整体及部分逐一比对,该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经营额7860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5.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标识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大量“山寨”酒水“地下”流通,不仅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净化营商环境。

六、潍坊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无照经营及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县城某门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查实孙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门店购进电子体验保健仪器多台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孙某某通过播放宣传片、课件、现场讲解等形式,宣传该保健仪器具有治疗功能。2021年6月,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2.6万元。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高压态势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供稿: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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