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药罚〔2021〕5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罚〔2021〕55号
| 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 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91650109MA77PLHP29 | 宋** | 当事人购进药品后以赠送的方式供员工使用药品,购进药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