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李女士向浙江省安吉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在安吉某摄影店订购了一套全家福,但还未拍摄经营者就表示不做自己的生意了,要退钱给自己。李女士不愿意,遂投诉。
收到该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与李女士一同前往该店。经营者表示,李女士要求太高,太“难伺候”,自己与店员无论做什么李女士都不满意。李女士则表示,自己与经营者事先都确认好拍摄的时间了,但是第二天自己一大家子都到了,摄影师也没有到,自己不过是说了一句他们服务不好,经营者立即表示不干了。
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与其拍摄的约定已经生效(钱款已支付),若是经营者单方不愿履行义务,则是违约了。经营者也表示不愿意退款,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道歉,合同继续履行。
《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消保委认为若经营者有合理理由,在未交易时,可以告知消费者无法销售,但是一旦收取货款交易成立后,经营者就无法再随意选择消费者。
安吉县消保委提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购买商品服务时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后再作决定,并提前与经营者进行沟通,明确自己的要求。交易成交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均不得随意变更约定的内容,更不能随意撤销交易。(来源:安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