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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1-09-22 17:11: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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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温市监处字[2021]S723号

当事人: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村永福西路67-1号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5K5A4U,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叶祥星 ,注册资本:120万元,实收资本:0万,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械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4月26日。

2021年3月18日,本局接叶祥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02130053)的举报材料,称其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为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给予撤销登记许可。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之违法行为,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公司登记注册,其中法定代表人叶祥星签名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为“叶祥星”签名不是叶祥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02130053)本人所签,申请材料中“叶祥星”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非其本人提供,“叶祥星”本人明确表示非其真实意思。执法人员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向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有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完成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征求意见程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8日对叶祥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3日对叶祥星的委托律师刘晓衍的询问笔录1份;

2、叶祥星的笔迹鉴定材料1份;

3.征求意见函4份及相关复函;

4.对外公示信息等。

我们认为: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设立登记,提交了虚假材料。综上,该次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情形,依据该条规定,决定撤销本局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核准温州祥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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