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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销售使用不可任性!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8起

2021-09-22 15:38: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两个多月,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农贸市场限塑集中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共抽检各农贸市场内销售、使用的塑料袋11个批次,对8家违规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塑料袋的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一:违规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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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对该县中心农贸市场使用塑料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市场内魏某经营的百货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多捆塑料袋用于销售。这些塑料袋上没有任何标识,看着也特别薄,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塑料袋进行执法抽检。后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验,其最小厚度仅为0.0046mm,远远小于0.025毫米这一标准,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魏某销售不符合规定塑料袋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违规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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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县农批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内的一家冷冻品商行和一家水产店均在使用无标识的塑料袋和明显厚度不符合要求的塑料袋。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家单位正在使用的塑料袋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所抽塑料袋厚度均小于0.025毫米。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两家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知识

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违法了哪些规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上述经营单位违规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中“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要求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浦江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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