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防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关缉违字〔2021〕0062),涉及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1年9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防关缉违字〔2021〕0062号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
案件名称 | 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案 |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洁,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10000790788225Q |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0年12月31日,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混合物”,报关单号720620201062105152,申报品名为氧化锌混合物,净重510682千克,货值323891.5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80。2021年1月2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编号210200450000205),认定该批货物净重结果为512.422湿吨。2021年1月11日,防城海关根据查验指令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固废抽样,2月5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编号为FC210009号),鉴别结果为:样品为含锌废料(如锌浸出渣、炼铅炉渣、电炉炼钢烟尘等)经过火法挥发富集加工得到的主要成分为氧化锌的产物,样品的ZnO含量不满足YS/T1343-2019《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2月7日,防城海关告知代理人鉴别报告结论并告知其复验权利。2月9日,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申请对该批货物进行重新取样检验。2月9日,防城海关从所存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固废鉴定复验。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鉴别报告(20210005HNS),结论为:“结合货物申报名称、样品成分及物相分析等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样品是以氧化锌为主、成分复杂的混合物,属于氧化锌富集物。由于样品中ZnO含量不满足《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YS/T 1343-2019)标准要求,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判断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 第53号)样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6月18日防城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防关退【2021】006号),责令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外。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将该票固体废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720620210061001459。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结果 | 科处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