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铲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14号),涉及厦门富泰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14号
当事人:厦门富泰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郑巧霞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墩岭一里5号1202室
2021年8月12日,厦门富泰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宇宸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1项:鲜网纹甜瓜,22775.5千克,货值27330.6美元。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31514,柜号OOLU6291512。
2021年8月14日经查验发现异常:一、有未申报货物3项,总货值1130美元,总毛重1560千克,总净重1325千克;1、红香酥梨,无牌,150件,商品编码0808302000,毛重1164千克,净重975千克,货值780美元;2、黑葡萄,无牌,商品编码0806100000,50件,毛重224千克,净重200千克,货值200美元;3、绿葡萄,无牌,50件,商品编码0806100000,毛重172千克,净重150千克,货值150美元;二、有未申报货物,毛净重发生变化,申报总毛重24738.5千克,总净重22775.5千克,实际总毛重26298.5千克,实际总净重24100.5千克。其余未见异常。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照片、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操作员的《个人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