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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海关关于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不如实申报进口南杏仁干、甘蓝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3 21:14: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3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山海关关于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不如实申报进口南杏仁干、甘蓝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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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山关检违字〔2021〕0003号

当事人: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5069180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640832722

法定代表人:林水春

地址:东山县铜陵镇东沃路2号

2021年3月5日,东山海关于东山港查验场对当事人2021年3月1日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0420211000000151)进行查验。经查,该票报关单项下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果干”,数量24千克,货值16.8美元。实际部分货物为“南杏仁干”,数量14.08千克。报关单项下第20项货物申报品名“调味料”,数量1489千克,货值1935.7美元。实际部分货物为“甘蓝种子”,数量50千克。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抽/采样凭证、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境植物产品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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