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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3 21:13: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3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泉州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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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法违字〔2021〕25号

当事人: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煌

海关编码:35119608P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6LT265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西中路9号

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以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31000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板、水龙头、男短裤、女短裤。经调查该批商品中有1项商品未申报,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具体如下:汤达人泡面62箱(每箱12杯、每杯82克),商编为1902303000,货值为3472元。当事人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该商品货值为3472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因出口上述商品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对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郭凯铭的查问笔录、37052020000003100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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