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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关关于厦门市欣东盈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侵犯“FILA”商标权吊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3 21:00: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泉州海关关于厦门市欣东盈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侵犯“FILA”商标权吊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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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泉关知罚字〔2021〕06号

当 事 人 :厦门市欣东盈进出口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200562836301K

法定代表人 :许武旭

地  址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三楼B4单元之二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以报关单号370220211000000319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7000张吊牌标有“FILA”,货值人民币85.77元。对上述货物,“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21年4月9日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进口的7000张吊牌标有“FILA”与“FILA”近似,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属于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FILA”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13-32180)的货物。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吊牌7000张,并处罚款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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