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两部门: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2021-09-03 16:55:15 国家药监局网站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1〕78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村游·冀Vlog | 葡萄种植产业 ...

  • 老字号新作为丨石家庄黄庄月饼的“网 ...

  • 甘肃灵台:巧念“养牛经”犇上“牛” ...

  • 天立 从独流老醋传承中汲取创新发展 ...

  • 广西探索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建设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