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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海关发布对鑫志荣(深圳)纸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5 17:3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龙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岗关违字〔2021〕0020号),涉及鑫志荣(深圳)纸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岗关违字〔2021〕0020号

当事人: 鑫志荣(深圳)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锦荣  海关编码: 4403140Q09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池屋工业区7号厂房A栋102

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820A0154期间,短少保税料件共8项:备案序号(1)彩咭纸16842千克、备案序号(4)彩咭纸21.97千克、备案序号(8)白咭纸2045.36千克、备案序号(15)已印刷铜版纸22.76千克、备案序号(16)牛皮纸150千克、备案序号(17)彩咭纸526.14千克、备案序号(18)已印刷咭纸39222.96千克、备案序号(19)彩咭纸182.97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38万元,涉税人民币6.24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备案手册、进出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过程中,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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