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给予鄂尔多斯市同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通管罚决字〔2021〕2号 |
处罚名称 | 鄂尔多斯市同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未在规定时限内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信息 |
处罚类别 | 警告并罚款 |
处罚事由 | 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未在规定时限内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信息 |
处罚依据 | 1、《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鄂尔多斯市同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7MA0MWDTL3K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邬桂梅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1万元,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4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执行完毕 |
地方编码 | 1002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1/8/1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