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2035号),涉及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MA62J87E4C |
法定代表人 | 鲍智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药监罚决〔2020〕2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劣药金银花 |
违法事实 | 2020年3月16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301、规格为净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45kg。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生产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金银花37kg(除去抽样所用等8kg); 2.处以生产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59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30日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MB1808933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