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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被罚款5000元

2021-07-30 14:23: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1〕2-004号

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

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

91350583770666028F

陈耳治

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第二卫生室”(地址: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前埔157号)提供药品。“第二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10月6日过期,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销售单号:2104020315)、2021年4月6日(销售单号2104060238)、2021年4月8日(销售单号:2104080279)、2021年4月12日(销售单号:2104120293)分别向“第二卫生室”提供药品,当事人共销售壹仟捌佰柒拾陆元捌角(1876.8元)的药品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第二卫生室”。

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7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永发药业).docx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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