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从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获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行为和违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一、林新超无营业执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案
2021年1月27日,该局收到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称林新超销售给天津市蓟州区某熟食店的梭子蟹不合格。2021年1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梭子蟹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从事无照经营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07.5元,违法所得21.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罚款5000元。
二、天津市宝坻区张树海百货商店(张树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的标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与剑南春白酒打假人员取得联系,经现场鉴定结论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上述两瓶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白酒2瓶;2.罚款5000元。
三、天津市宝坻区涛泓缘水产品经营部(孙涛)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11月17日,该局接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皮皮虾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537元,违法所得1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内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9元,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