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7月27日发布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21〕0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21〕0100号)
深圳市佳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企业海关编码:4403468648,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红棉道2号富宝物流仓储楼6楼C区。
2021年4月13日,福田海关对深圳市佳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贸通公司”)实施保税盘库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佳贸通公司库存无牌无型号9.7"带液晶玻璃面板(已切割)共362400片,与电子账册备案中的“SHARP牌LQ0DDPKPP型号”的9.7"带液晶玻璃面板共362400片存在品牌型号与备案不符。经调查,该批货物申报入境为中性包装、无产品说明书,且技术手段无法鉴别品牌;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企业报告、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