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7月27日发布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21〕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21〕0005号】
当事人:凯碧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红代
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一路 3号53号小区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出口的黏合剂(型号:KE-230-B)、黏合剂 (型号:KE-230-A)两项商品共计23300千克(涉及28票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货物价值共 计52.81万元人民币,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该两项商品属于危险货物。上述货物 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未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2.当事人陈述报告;3.报关单;4.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5.未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报关单统计表;6.查问笔录;7.海关计 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