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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30 17:24: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7月28日发布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2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289号】

当事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吕绍林

联系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232620211261037081号报关单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焊接机(旧)4台,商品编号:8515809090,捆绑110038957440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于2021年4月27日由粤ZJE4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涉案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当事人未能提供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2.53229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表、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载货清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发票、装箱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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