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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没24578元

2021-07-23 15:3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21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浩瑛

海关编码:3117964376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4幢4层32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鑫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冷冻猪软骨,重量为3020千克,申报价格FOB11778美元,品名冷冻猪扇骨(多肉),重量为2050千克,申报价格FOB4920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01000330682。经查,部分货物缺失,缺失部分货物为冷冻猪软骨2940千克,冷冻猪扇骨(多肉)195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16146美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缺失部分货物。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9573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5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73元整。上述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2457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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