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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浙江发布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1-07-19 17:0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于6月底收官,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围绕消费信息安全、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四大领域,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按标准从事检验检测服务、食品非法添加、特种设备安全违法等各类违法行为实行从严从快打击。

综合执法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局统一行动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执法行动,集中查处了一批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及人民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成效和社会反响。

全省共立案查处10558件,罚没款1.46亿元,移送134件。现公布“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 宁波查处宁波杭州湾新区泛海置业等20家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今年1月份,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当地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经过摸排研判,锁定宁波杭州湾新区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企业,并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上述房地产企业的售楼处安装有人脸抓拍机、人脸认证机和后台服务器等设备,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局随即对涉案房地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宁波杭州湾新区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在售楼处安装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擅自采集到访客户人脸识别信息,并通过人脸认证机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对20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合计罚款203万元,及时叫停房地产领域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违法行为,有效整治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业乱象。

二、遂昌查处丽水亚上信息技术等7家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4月28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对丽水亚上信息技术等7家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统一开展收网行动,共抓捕归案58人,其中批捕3人,取保候审55人。

前期,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丽水亚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前期摸排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非法收集和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毕某某、钟某某、张某三人设立丽水亚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通过冒充教育机构、培训老师、学生家长等身份进入家长微信群,以体验课或提供一对一教育课程咨询服务的名义,收集学生、家长个人信息数据并汇总上传至指定平台。当事人将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后,销售给网络教育培训机构,月均销售信息数量达10万条次,购买的教育机构数量近100家。

当事人非法收集、销售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已涉嫌犯罪,1月22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两部门历时3月的深挖溯源,将7家公司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查获涉案个人信息数达900余万条,涉案金额1.5亿元。

三、兰溪查处兰溪市爵庭家居经营部等6家经营主体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4月8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全省“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统一部署,对兰溪市爵庭家居经营部等6家装饰装修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有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且当事人无法说明信息来源,兰溪市局对上述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兰溪市爵庭家居经营部等6家单位通过同行互换、线下活动等渠道,违法收集名为“浙师大行知学院征迁户联系通信录”“绿城兰园小区”“金报业主”等包含了户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消费者个人信息5万余条,主要用于业务推销和产品营销。在利用名单推销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会以“无人接听”“不装修”“加微信”等标签注明与业主的通话情况。

兰溪市爵庭家居经营部等6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6名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合计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宁波查处岳阳岳化冠翔检修检测安装公司伪造检验报告案

2021年6月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岳阳岳化冠翔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伪造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没款总计1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宁波的办公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检验报告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宁波地区开展道路运输常压罐车的检验服务,通过对比当事人2020年出具的4份常压罐车检验报告和其向运管部门和省特检院备案的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检验报告运输介质、检验日期,数据填写与原始记录不符、审核人员错误填写等违法行为。上述检验报告均由当事人的检验员徐某检验、经李某某审核、李某批准后对外出具,当事人共收取检验服务费6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伪造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公司主管人员任某某处罚款2.2万元,检验员徐某处罚款2.2万元,审核人李某某处罚款2.2万元,批准人李某处罚款 2.2万元。

五、 温岭查处浙江共济工程检测公司未按标准方法从事检验活动案

2021年4月1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共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标准要求从事检验检测,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8日,当事人受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慈溪市山水苑四期工程进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当事人对室内环境的甲醛、氨样品采样后,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的检测标准要求,在24小时内对采集的甲醛和氨样品进行检测分析,也未按照标准要求的曲线斜率对氨样品进行测定分析,即向委托方出具了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

当事人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甲醛和氨样品进行分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标准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6月22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 衢州查处常山安通机动车辆检测公司未按照标准方法从事检验活动案

2021年3月15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车检“一件事”集成改革专班通报,发现一辆号牌为皖F8***9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更换车厢的方式,在常山县安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该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于3月8日到常山县安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初检未通过。3月9日,该货车车主为通过检测,擅自更换车辆车厢后向当事人申请复检。3月10日,当事人对该货车进行复检时,未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检测标准要求,对车辆的车厢栏板开闭以及锁紧情况进行检测,未发现车主的违法行为,使得该车辆通过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标准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2021年5月10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直接主管人员曹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万元。

七、玉环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4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局查获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添加“双氯芬酸纳”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对涉案源头进行追溯调查,采取刑事措施17人,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对陶某风等8人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前期,玉环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有人通过微信销售产品“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能治疗痛风。经过买样送检,发现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茶类食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克服非法添加的成分分析难、原料来源隐蔽、违法链条长等重重困难,开展追根溯源。

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陶某风等人利用持证食品生产企业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广西北海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具有宣称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销售。经过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彻底查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并将涉及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八、 杭州查处李某、黄某、王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牛百叶等食品案

2021年3月31日凌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位于新塘街道、新街街道3处熟食加工黑作坊进行查处取缔。

当事人李某、黄某、王某等人分别租用新塘街道、新街街道民房进行熟食加工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00余公斤牛百叶、牛肚浸泡在不明液体中,同时还发现有1000余公斤牛百叶、牛肚、猪大肠等原材料,以及大量甲醛溶液、氢氧化钠和过氧化氢消毒剂。执法人员对浸泡的牛百叶、牛肚以及未浸泡的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对其PH、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等项目委托检测。经检测,猪大肠、牛肚等原材料检测合格,浸泡后的成品检测不合格。经查,上述当事人为谋取利益,从萧山商业城购买甲醛、过氧化氢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的化工产品对牛肚、牛百叶进行浸泡增重、漂白,以增加销量、提升视觉效果。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萧山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3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日,区公安局对该立案侦查,抓获涉案人员11人,摧毁团伙3个。

该案查处后,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有毒、有害食品可能流向的农贸、农批市场、火锅店开展监督抽检和快速定性检测,及时下架封存涉案食品,实现案件有效闭环管理。

九、舟山查处14家电梯维保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电梯维保服务系列案

2021年3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民生需求,亮剑电梯维保单位“虚假维保”、“维而不保”等行业潜规则,对检查发现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14家企业,作出合计4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5日起,舟山市定海、普陀分局集中对全市住宅小区、写字楼、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开展检查。通过检查维保记录和查看电梯监控录像发现,舟山市日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电梯维保公司的维保人员在进行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入电梯轿厢,对检修开关、停止装置、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防撞击保护装置等项目开展维保作业。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14家电梯维保企业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重新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消除安全隐患。

十、 杭州查处杭州启格教育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启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关于当事人跨境电商培训的退费纠纷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在招收学员的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讲师资历、人物案例等行为,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主要从事跨境电商网络直播培训业务。为了提高招生率,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推送含有跨境店铺入驻门槛低、易操作、收入高等宣传信息及“70后学员李姐”“下岗职工”“家庭妇女”等成功案例,并向学员发送直播课程链接。在直播间有“14年创办学院,启格教育联合创始人兼金牌导师”“操盘化妆品年销为1.62亿元”“安馨院长亲授—新政策大力扶持跨境电商-新手小白轻松月入30000+”等对讲师的资历介绍。经过调查,上述讲师身份、个人经历、成功案例均为当事人虚构。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招收学员1552名,经营额617.6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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