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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喜百乐饮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2021-07-16 15:1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津市监和罚〔2021〕194号天津市和平区喜百乐饮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津市监和罚〔2021〕194号天津市和平区喜百乐饮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喜百乐饮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和平区喜百乐饮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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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滢

津市监和罚〔2021〕19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31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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