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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望区薛恒斌母婴用品生活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2021-07-06 15:08:2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望区薛恒斌母婴用品生活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当事人:博望区薛恒斌母婴用品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TYPHC79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望区薛恒斌母婴用品生活馆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于当事人进货架上发现“明一牌”天籁牧羊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2段,国食注字YP20170297,生产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质期:二年)两罐与其他普通食品(“铂能高”儿童奶粉,规格:800g/听)混放销售。2021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牌”天籁牧羊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为经批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准文号为国食注字YP20170297,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导致将特殊食品“明一牌”天籁牧羊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2段,国食注字YP20170297,生产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质期:二年)与普通食品“铂能高”儿童奶粉(规格:800g/听)混放销售。上述特殊食品“明一牌”天籁牧羊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是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从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5箱,每箱6罐。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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